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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自考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对自考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半学年不予以留校察看,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半年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改悔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交通违章罚款不在此列)。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收容审查确有违法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判以徒刑、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者,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一百元(不含一百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一百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财物价值在一百元(不含一百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财物价值在一百元至二百元(不含二百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偷窃财物价值在二百元至四百元(不含四百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偷窃财物价值在四百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多次作案,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有诈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多次诈骗而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者除负担医疗费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聚众斗殴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及其策划者

  1、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引起事端或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

  1、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初次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和多次参与赌博者,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召集他人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召集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侮辱他人人格或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坏,但认错态度诚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败坏校风、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传阅、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画、淫秽声像等淫秽物品,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不得在学校摆摊设点,一经发现除没收其商品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喝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喝酒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者,召集他人喝酒或为他人提供喝酒场所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喝酒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考场、会场、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二)妨碍学校或上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

  (三)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四)诬告他人者。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以实际上课时数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十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四十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 (查)作弊者,除按“甘肃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理试行规定”处罚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考试(查)作弊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应劝其退学

  (一)入学后,如发现在思想品德、文化、健康、纪律等方面有不符合就学条件者。

  (二)因学习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请假、无故旷课,严重影响学习,经教育不改者。

  (三)不具备受高等教育素质,无能力学习者。

  (四)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教师、班主任和管理人员教育者。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或无故旷课者和对一学期统考课,三门以上 (包括三门)不及格者或一学年统考八门有六门以上不及格者,学校主管部门可直接按退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意见由院系 (中心)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二十三条 处理结果由办学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家长。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教自考的各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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