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以及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的海外考试( TOEFL、GRE、GMAT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近一时期来,随着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及海外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教育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从夹带、抄袭、替考等传统的方式逐步发展为制作假证件、假学历证书以及利用手机、寻呼机等移动通信工具进行舞弊。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重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作为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增进学生素质考试领域腐败现象的大事来抓。在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在校生、考生的社会公德教育、法制观念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树立健康、良好的学风、考风。领导干部、教师、考试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不作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要使在校生、考生以及社会充分认识到考试中的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是社会丑恶现象在教育领域的反映,是腐败行为,绝不能容忍,必须严肃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态度鲜明,要把这个问题提到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的高度上来,从严治教,从严治考,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国家真正选拔培养出优秀的专门人才。

  二、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依法治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法治教、依法治考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考试管理法规体系,保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公正、公平,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考试违纪、舞弊现象也有多样化、隐蔽化的趋势,因此,教育考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考。

  原国家教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 1991]3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教试[1990]00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考委[1998]7号)、《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教成司[1996]59号)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REIS)考务管理规程》(教试中心[1999]93号)是各地实施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管理的文件依据,是在总结多年考试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心应认真遵照执行。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中发生的替考、夹带、传抄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第27号令)[其中,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还应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第18号令)]从速进行处理。

  考务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同是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不经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有关人员建立与教师岗位、职责相关的处理或处罚措施,对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积极与舞弊行为作斗争的有关人员建立必要的奖励办法。

  对出现大面积违纪、舞弊的考点,除对违纪、舞弊的考生依法作出处理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有关规定,凡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案件或有关机构作出的撤消考点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上报。对有案不查或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对违纪、舞弊案件的查处结果以及与考生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各地应及时上报,以利今后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三、加强考风考纪和校纪校规建设,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在校生或考生,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的,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论。

  社会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的,一经查实,由招生考试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且应在当地新闻媒体上曝光。

  由他人代替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属严重舞弊行为,依《教育法》规定,已考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被有关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报考地;未考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协助或替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内容的小广告,一经查实,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加大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考试管理和防止、发现违纪、舞弊行为上的作用技术手段在防止和发现各种违纪、舞弊行为上的积极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现代化技术手段在防止和发现各种违纪、舞弊行为上的积极作用,采取措施,加大在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方面的经费和人员投入。逐步实现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考试实施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要积极推进摄像跟踪技术,在报名、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入校等几个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摄像跟踪技术的基础上还应用准考证防伪贴膜技术 ,并在三年内普及这一技术,严防替考行为的发生。

  其它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也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监控、管理,建立一套细致严谨的识别方法,从源头上堵住各种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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